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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房间)是建筑物内用于人员,暂时避免火灾和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二、避难层的设置条件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三、避难层设置要求
1.从一个避难层(间)到灭火救援场地的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得大于50m。
2.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以同时用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应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隔开。管井与设备之间应采用防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隔开,管井与设备之间的门不得直接开至避难区;确需直接开至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小于5m,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消防电梯设置范围
1.一种高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级高层公共建筑。
3.5层及以上的老年护理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其他建筑设置的五层及以上楼层)。
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5.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消防电梯,埋深大于l0m,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 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数量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一个。
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一台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前室
除仓库走廊、冷库通道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设置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应设置在外墙上,并通过长度不超过30m的一楼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室外。
2.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m2,前室短侧不小于2.4m;与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共用的前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0m2;与住宅剪刀楼梯合用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m2。
3.除前室出入口、正压送风口和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入口外,前室内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
4.前室或共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得设置卷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