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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的基本要求包括可靠性、耐火性、有效性、安全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1、负荷等级
(1)一级负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并配备了自己的发电设备。
(2)二次负荷
1.采用两回路供电,变压器为2台(两台变压器不能在同一变电站);
2.在负荷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的情况下,允许单回路6kV及以上专线架空线或电缆供电。
采用架空线时,可为单回路架空线供电;用电缆线路供电时,由于电缆故障恢复时间长,故障点调查时间长,应采用由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次负荷。
(3)三级负荷
采用专用单回路电源供电。
二、适用场所
(1)一级负荷适用场所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生产厂房、丙类仓库、一级大型石化工厂等;
3.一、二级城市交通隧道。
(二)二级负荷适用场所
1.二级高层民用建筑;
2.电影院、剧院1500多个;体育馆3000多个;任何一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以上广播电视、电信、金融、金融建筑;户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4.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A类、B类液体储罐(区);
5.粮食仓库和粮食筒仓;
6.三类城市交通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