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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1燃烧性能时、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每层沿楼板位置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隔离带设置高度不小于300mm,与建筑物外墙全面粘贴紧密。
当建筑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燃烧性能时、B2级保温材料时,还应检查外墙和屋面隔墙是否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小于500mm。
建筑防火是我们学习和准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三门考试科目,分数较高。在这部分知识中,我们常接触到的两个词是“防火墙”和“防火隔墙”。虽然这两个词只有一个词的区别,但它们仍然非常不同,有点不注意,很容易混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以下总结供参考:
定义不同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物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不燃墙体。(《建设条例》2.1.12)
防火隔墙:防止建筑物内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墙体。(《建筑条例》2.1.11)
不同的使用位置
防火墙主要用于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足时采取的措施之一。防火墙上的门、窗、洞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时不能开启或自动关闭;防火隔墙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区内特殊功能房间的分隔,如设备房间、管井、建筑物不同区域等。
不同的结构方式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隔墙可直接设置在不燃地板上。
2、防火墙的结构应能在防火墙任何一侧的屋架、梁、地板受火灾影响时破坏,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但是防火隔墙没有这样的要求。
3、防火墙不得打开门、窗、洞,确需打开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防火隔墙未提及此要求。
4、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承重结构和屋面板耐火极限小于1.00h,其他建筑屋面承重结构和屋面板耐火极限小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于屋面0.5m以上;防火隔墙只能分隔到屋面板底部基层。
5建筑物外墙为可燃或可燃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体外表面0.4m以上;防火隔墙可建在外墙内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