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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按照《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日常消防检查,确定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率。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是否有违法行为;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5)消防安全关键部位人员值班等消防安全情况消防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如果不能当场处理,应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消防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2.消防检查: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3)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4)灭火设备的配置及有效性;
(五)用火、用电是否有违法行为;
(6)重点工种人员和其他员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应当现场纠正火灾隐患:
(一)非法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非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锁定、遮挡、占用、堆放安全出口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或者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5)常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的物品影响其使用;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消防检查人员脱岗;
(7)非法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等可当场纠正的行为。
2.限期改正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消除火灾隐患之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保证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起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止生产、整改危险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