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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
高层民用建筑各部位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规定。
1.顶层餐厅包括位于高空的餐厅。
2.建筑物的类别、规模和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允许放宽的条件:
1.局部放宽: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配备自动灭火系统,隔墙、甲级防火门、窗户等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时,天花板、墙面、地面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2.自动消防设施放宽:除歌舞娱乐场所、100米以上高层民用建筑、800多座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除天花板外,内部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救援作业场所:救援作业场所:
1)高层建筑应沿长边或周边长度至少1/4的底部,连续布置消防车攀爬操作场地,长边长度不小于一个。该范围内的裙房深度不应大于4m。
2)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实困难时,可以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应大于30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3)消防车登高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阻碍消防车运行的树木、架空管道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②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不得小于20m和10m。
③场地及其下方的建筑结构、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④场地应与消防车道相连。场地靠近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不应小于5m,也不应大于10m。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4)在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作业场所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通往室外的楼梯或通往楼梯间的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