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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这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被称为重大火灾安全隐患。如何准确、及时、有效地确定和纠正重大火灾隐患已成为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是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
(1)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消防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些单位的领导不把消防安全作为政府或行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履行不到位。有的忽视了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把消防安全和经济发展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没有像经济建设那样注重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
有的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牺牲了消防安全的硬性指标,错误地提供了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优惠政策。有的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堵塞疏散通道,锁定安全出口,冒生产经营违法风险,存在消防安全。
(2)消防基础设施差,存在大量先天性火灾隐患。为了赶上工期,一些单位在设计、施工和审批的同时进行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掩埋隐患。有的还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计。个别消防监督机构对施工工作检查不到位,执法不严,隐患继续存在。
(3)资本投资较少,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薄弱。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场所。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该场所仍有风险,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虽然反复整改,但仍存在许多隐患,增量隐患层出不穷,火灾隐患数量众多整改困难,有些需要大量资金,有些涉及各方面,因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纠正。
二是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对策。
(1)以政府为主导,开展深入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是一个纵向、横向、交错、非常复杂的系统项目,消防机构难以完全解决,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积极赢得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参与统一领导、部门执法监督、单位综合责任,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模式。促进政府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重大火灾隐患。
各级消防机构应善于为政府提供良好的员工,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宣传、监督、评价等整改机制,逐步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纳入法律制度、标准化、规范轨道,提高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严格检查,消除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接受或者投入使用。消防监督员应积极主动提高检查工作的服务质量,积极参与工程设计、示范、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符合“现实、高效”的原则。
(3)加强执法力度,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消防执法的主体,也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主要力量,肩负着国家赋予的消防监督责任。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树立不安睡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通过新闻媒体的公众曝光和后续报道,进一步加强整改,形成强烈的舆论高压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