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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的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消防指挥中心,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关键部位之一,应位于交通便利、火灾后不易延迟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附着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一楼的外墙或建筑物地下一层。耐火隔墙和1.50h楼板应与其他部位隔开,直接设置在室外安全出口。
(3)严禁通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道。
(4)不得设置在电磁场干扰强等,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房附近。
除木结构建筑外,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以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地板为基准(不燃、1.00h),根据其在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防火分离方面的重要性,依次提高或降低。
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工业建筑。
除四级耐火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包括吊顶架栅)为可燃性外,其他均为不燃或不燃。
(2)民用建筑。
1.除四级耐火建筑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屋顶(含吊顶)、三级耐火建筑屋顶承重构件可燃外,其他均为不燃或不燃。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对于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68执行。
二、上人平屋顶、防火墙、吊顶的特殊规定。
(1)上人平屋顶。
二级耐火等级工业及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1.50h和1.00h。
(2)防火墙。
1.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分别为不燃性,300h;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的燃烧性能为不燃性,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
2.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框架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防火墙应从地面基层隔断到梁、地板或屋面板底层。当高层工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其他建筑屋面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于屋面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