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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中的证据要如何收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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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中的证据要如何收集与保存

发布日期:2020-05-19 作者: 点击:

  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证据对于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心,也是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依据。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特征事实的关系。证据可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收集和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如有不慎,消防部门将陷入被动局面,执法权威将直接受到影响。


  1消防机构收集和保存证据存在的问题


  1.1证据收集意识差,未能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的基础。一些执法人员经常忽视它的重要性。执法人员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很少。整个办案过程不能在案卷中反映出来。证据不足,不能完全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例如,一些火灾隐患可以用照片和摄像机来修复,而不是用它们。对于火灾危险、其位置和具体问题的检查,没有以检查记录的形式使用固定的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注意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证据失去了证明力。部分摘抄件或摘抄件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签名(章)和印章。


  1.2证据收集存在片面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有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的证词;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记录。少数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收集仍存在证据不足、孤立、片面收集证据等问题。例如,只有询问记录可用,但没有支持证据,如检查记录、视频数据和现场物证。证据之间没有联系,证据也不能相互反映。在收集证据时,只收集证明其相对于人行是非法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其相对于人行是合法的或存在加重和减轻情节的证据。


  1.3证据收集不及时


  这主要是针对火灾现场痕迹和证据在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和责任方面的重要性。消防调度员需要在第一时间收集、分析和测试相关证据,以获得一手数据。一旦一手数据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就不存在,也无法弥补。这将给执法带来许多不便和困难。


  收集和保存证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应及时主动收集


  每个消防监督,只要他执行具体的执法活动,必须知道“士兵是昂贵和迅速的”的原则。一旦审批事项或所承办的处罚案件被受理并归档,他将“优先考虑自己”。围绕最终目标,主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防止当事人转移证据,为下一步调查工作打下基础,避免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部分证据材料的丢失、转移和变更。施工和审计人员是否主动跟踪和监督项目,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调度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走访。办案人员会及时询问当事人并当场提取证据。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现场痕迹和证据在查明原因和责任中的重要性要求消防调度员在第一时间收集、分析和检验相关证据,以获得一手数据,如果不及时收集,往往是不可挽回的。随着现代火灾变得越来越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确定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所有的消防人员都需要为消防工作中的持久战做好准备。然而,在收集现场证据的过程中,不可能有持久战的想法。由于其特殊性,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如某些易燃气体、易燃、易燃液体蒸汽或其他化学物质引起的火灾,现场痕迹和物证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丢失或改变。现场气体的收集和火灾前使用的某些化学品或其混合物的取样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测试和测试。否则,这些证据就无法在事后收集。由于火灾的蔓延或爆炸的破坏作用以及灭火行动的实施,在火灾现场可能会损坏一些燃烧痕迹和火种。同时,由于火灾当事人害怕问责,不讲真话,反复无常,甚至隐瞒事实,推卸责任,从而给火灾调查带来困难。接受调查的人各种各样,有不同的个性、知识和地位。在调查取证中,不同的人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2.2应全面深入地收集


  消防处罚证据不能仅限于法律文件和调查笔录,还可以通过现场摄像、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的收集应当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从受理立案之初到批准人签发案件之时,需要持续开展收集工作。应注意及时回顾、补充和完善证据材料,使收集工作尽快到位。在火灾调查过程中,不仅要相信口供,还要注意现场痕迹和物证的收集、检测和鉴定。事实上,火灾现场的证据对于确定原因是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词和猜测等相对单一的证据有时难以令人信服,而且在法律面前很难站得住脚。一旦证人的证词不真实或反映不完整,消防调度工作就有可能陷入僵局。


  同样,消防部门不仅注意保存相关消防设计图纸,而且在项目审核中详细登记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施工单位。除了当事方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之外,还注意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物证和视听材料。全面、细致和深入的证据收集确保了各种执法行动的准确性。


  2.3应该有针对性的收集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是相对有力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询问(询问)记录是必要的证据之一。根据每一项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收集证据材料应进行,并应事先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方案,有目的地收集证据,防止任意性。首先是收集容易混淆的概念、模糊或敏感的链接的材料。如果有任何反对意见,他们将能够“清楚地表达”并保持不可战胜。其次,根据执法任务的目标,明确收集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预计可能发生的变化并采取对策。重大、疑难项目或案例也通过专题集体研究列出,重点是收集和注意事项。


  2.4科技手段的应用收集


  应重视现代技术在证据材料收集中的应用,丰富传统的证据材料收集方法。各基层执法单位根据兵团“两个现代化”的要求,配备摄像机、录音机、摄像机等相关设备,广泛用于日常实际执法活动。通过这些科技手段收集的证据非常准确、真实和直观,非常生动。京口区消防局、丹阳市消防队等单位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在开业前,都要现场拍摄数码照片和摄像机,将原始状态固定下来,存储在电脑中,有利于今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实现证据保全的现代化。同时,日常档案建设与执法工作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


  2.5运用法律实施证据登记和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法律规定为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要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从程序到实体的法制化,有必要运用法律赋予的证据登记和保全的方法来固定一些证据


  (二)行政机关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必须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3)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境内作出决定;


  (五)在证据登记保存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负责妥善保管和封存证据,不得使用、交换或者损毁证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消防部门必须不断增强全体消防监督员的证据意识,自觉树立“被告人”的观念,在日常执法活动中注重加强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切实提高执法工作质量,以适应依法行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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