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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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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 点击:

  消防应急照明是建筑防火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也称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其主要功能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不再提供照明时,为人员的安全疏散、特殊岗位的持续工作以及消防和救援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基本的要求是,建筑物内的人员无论在任何公共场所,都可以通过一定的照度轻松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指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火灾案例表明,群体性死亡和群体性伤害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共建筑因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不畅而无法正确发现或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灯能否在火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谈谈自己对消防应急灯在建筑中应用的看法。


  一是消防应急灯的设置范围。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工厂建筑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共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3.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观众厅、展览馆、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室;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仓库)和甲、乙、丙类建筑应在疏散走道上以及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能保持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面视觉连续性的光疏散标志或光存储疏散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面商铺;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表演娱乐场所;


  5.拥有超过15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剧院,以及拥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大厅或礼堂。


  《建规》已经将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全面的标准化。与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相比,明显扩大了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范围,突出了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强制性设置。例如,规定在普通民用建筑(住宅建筑除外)和工厂建筑(仓库)的指定部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公共建筑、高层工厂(仓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及工厂内除丁、戊类以外的其他部位应设置照明疏散标志。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娱乐及放映场所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应增设地面照明或光存储疏散标志。


  然而,目前许多设计单位对规范理解不够,标准执行不严,标准设计被擅自降低。他们通常只关注拥挤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中消防应急灯的设计。他们没有为多层工业建筑(仓库)和公共建筑设计消防应急灯,特别是增加了地灯或光存储疏散标志。他们认为安装与否并不重要。部分消防监督机构的施工和审核人员在审核消防设计时,由于理解上的误解和对规范理解上的分歧,没有严格把关。因此,许多工程消防应急灯没有安装或没有安装


  二、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方式。


  《建规》第11.1.4条规定,应使用特殊供电回路消防电气设备。生产、生活用电中断时,消防用电仍应保证。


  目前,消防应急灯一般采用两种供电方式:一种是独立控制式,自带电源。也就是说,正常电源连接到普通220伏照明供电回路,应急灯电池在平时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电池)自动供电。该灯投资少,安装方便。另一种是集中供电集中控制型。也就是说,应急灯中没有独立的电源。当正常照明的电源切断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该灯便于集中管理,系统可靠性好。选择应急照明灯的供电方式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一般来说,对于小型场所和二次装修改造项目,可以选择带电源的独立控制型。新建项目或有消防控制室的项目,应尽可能选择集中供电和集中控制。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常见的消防应急灯类型是独立控制型,有自己的电源。这种应急灯有大量的电子元件,如压力变化、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应急灯在使用、检修和故障时,必须对电池进行充电和放电。如果在同一电路中使用普通照明和消防应急灯,消防应急灯往往会处于充放电状态,给电池造成很大损失,加速了应急灯蓄电池的报废,严重影响了灯具的使用寿命。在对一些场所的检查中,消防监督经常发现“习惯性”的违章行为,即应急照明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主要是因为没有使用特殊的供电回路消防应急灯。


  因此,在审查电气图纸时,消防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是否使用特殊供电回路消防应急灯。


  三、消防应急灯具的线路敷设和导线选择。


  《建规》第11.1.6条规定,消防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敷应穿管且应铺设在不可燃体的结构上,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 cm。外露时(包括吊顶内敷设),应穿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措施。


  2、使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不能采取防火措施;


  3.当使用矿物绝缘不燃电缆时,它们可以直接暴露。


  4、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同一个井沟敷设时,应分别布置在井沟两侧。


  消防应急灯在建筑布局中被广泛使用,并且基本上涉及建筑的所有公共部分。如果管道铺设不当,电路很容易在火灾中断裂、短路和泄漏,这不仅会妨碍应急灯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会导致其他灾难。集中供电的应急灯对电路要求较高,因为这种应急灯的电源是从配电板的主线引出的。只要干线的一部分损坏或灯短路,整个线路上的所有应急照明都会损坏。


  在一些工程的消防验收过程中,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灯线路被深色涂料覆盖时,保护层厚度不能满足要求。当线路被薄涂层覆盖时,不采取防火措施。电线由普通护套线或铝芯线覆盖,不受管螺纹或封闭金属线槽的保护。即使采取了规定的防火措施,软管、接线盒和引入灯的端子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暴露在外。有些将消防应急灯直接连接到插座和开关后的普通照明灯上。这些不规范的线路敷设和灯具安装方式在一些小型公共场所改造工程中普遍存在,其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


  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定,加强消防应急灯配电线路的保护和导线选择,严格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电线电缆,做好配电线路的消防工作。


  四、消防应急灯具的效果和布置。


  《建规》第11.3.2条规定,建筑物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走道地面的小水平照度不得小于0.5Lx


  2.拥挤场所地面的低照度不得低于1Lx


  3.楼梯的楼层小水平照度不小于5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室等在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明。


  《建规》第11.3.3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壁上部、天花板或出口顶部。


  《建规》的第11.3.4条规定了以下要求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的墙面及其离地面小于1米的角落,灯光疏散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米。对于袋装走道,距离不得大于10米。对于走道转角区,距离不得大于1米。地面设置的应急标志灯应保证连续视角,间距不大于5m。


  目前,消防应急灯的功效和布局经常出现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相关部位应配备未配备的消防应急灯;二是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位置过低,数量不足,照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三是疏散走道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没有安装在1米以下的墙面上,安装位置过高,间距过大,超过了规范要求的20米间距,尤其是袋形走道和走道转角区,灯具数量甚至不足,间距过大;第四,火灾紧急标志指示错误的方向,不能正确地指向疏散方向。第五,地面灯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应不设置,或虽设置,但不能保证视觉连续性。


  为避免上述问题,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章建筑活动。同时,严格控制检查和验收,确保消防应急灯的功效符合标准,布置合理。


  五、消防应急灯具的产品质量。


  2007年我省对消防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9批次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仅有4批次产品合格,抽样合格率仅为21%。抽查结果表明,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使用电池不符合标准要求。如:铅酸电池、三无电池或同发证检验电池不一致;二是电池容量低,应急时间不达标;三是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得不到应有的作用。主要是由于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修改定型产品的电路,简化或不设置过放和过充保护电路;四是应急状态表面亮度达不到标准要求,亮度不均,悬殊过大。


  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均对消防应急灯具的技术参数、元器件性能,规格型号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消防应急灯具,有的不符合市场准入,未取得国家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有的产品一致性不符合标准,有的产品性能检测不合格。有些不法生产、销售商,甚至伪造型式检验报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严重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


  因此,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消防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市场抽查检验方法和现场检查判定,严肃查处不法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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