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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使官民不平等的思想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自古以来,人们就说“好人不和女人打架,好人不和官员打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这种观念正在逐渐改变。“人民向官员申诉”的案件越来越多,执法人员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普通人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平衡趋于平衡。随着我国消防部队处理案件数量的增加,被处罚主体的权利保护也在不断增加。意识将是提出,要求将听取政府的意见。笔者结合自身阐述了听证的内涵、步骤、原则和功能。
一、听证制度的内涵
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的自然正义原则演变而来的。一个规定听证制度的立法是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我国于1996年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特别是,在向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意见,从而体现行政公正。听证程序有两种,广义的和狭义的。所谓广泛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意见。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陈述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当事人意见陈述的正式形式。
消防行政听证程序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影响对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决定前,如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较大罚款涉及公众利益等,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为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的质证材料作出消防行政决定,目的是查明事实,查明真相,并就重要事实向当事人提供意见机会。襄城区至少有30%的消防违法行为属于属于听证会的范围。当我们的执法人员将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因公出差,并没有真正为当事人的听证做准备可能提出。这个问题存在于我们整个消防系统中。当双方听到提出时,我们可能将由于准备不足而陷入被动。我们必须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准备。
二.听力步骤
1.告知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在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处以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在要求举行听证会。这意味着,当我们在通知的第二栏中填写上述属于要处罚的范围时,告诉方有权进行要求听证。
2,申请,要求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提出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听证程序因当事人要求而举行,但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公安消防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3.通知:当事人在要求举行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前七天通知当事人时间和听证地点。
4、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案件外,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听证会包括公众对社会和新闻的了解。这是对听证会公正性的监督。
5.主持。听证会由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有关各方认为主持官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他们有权回避申请主持人。当主持人是调查取证公司时
9.裁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中记载的事实和证据办理意见,并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依法裁定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听证程序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平原则是实现听证程序价值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符合听证程序的性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以公开方式举行。公开听证有两个效果方面:一是确保充分和客观地行使行政处罚;二是有利于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水平。
2.正义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和公正,不得徇私舞弊。它主要包括方面的两个内涵:一是立法的公正性。在方面听证会上,应平等公正地对待听证主体,包括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听证权利和听证义务设定;第二是公平执法。通过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听证权和陈述权,原执法主体对被处罚主体的单向管理将转变为双向制约,当事人事后救济将转变为政府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听证程序的功能
确立听证程序是为了赋予受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的权利。是利用法律手段促使行政机器有效运转的管理方法。听证程序有三大功能:
1、保护功能。听证的本质在于给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当面质证和辩驳,给当事人一种事前自卫的权利。通过这种程序来发现真实,校正片面的认识,总结出正确的处理方案。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程序中对付非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直接的积极作用。
2、监督功能。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广泛,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它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正面效应,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对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十分必要,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3、教育功能。通过听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处理或处罚决定,减少行政争议,改进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让当事人了解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让旁听群众通过双方辩论获得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当前,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听证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但是毕竟我国的的听证制度还处于幼年时期,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善,首先我国的听证范围过窄,不符合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立法精神,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大小,实际是行政处罚行为中公民权利受保障程度和行政权力受限制程度的反映。《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该法条的内容看,听证是受处罚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而享有这种权利的前提是即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其重大权益将受到损害。在消防法中进一步对重大罚款做了限制,规定对经营性的个人和单位予以20000元罚款以上的可以提出听证。其次我国的听证停留在事前听证。第三,听证在实际生活中,公民运用听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不高。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的法治道路上要不断完善。以上是我对消防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一种浅述,希望能对广大的消防执法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