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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性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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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的法律性问题介绍

发布日期:2019-09-30 作者: 点击:

  随着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定程序已经成为衡量“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准。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遵循既定程序,如何有效执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立足于实际工作,从理论角度出发,对书面法律文书的效力、"立案"的法律含义、复审照片的法律性质、文书证据的规范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时限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文件和档案的有效性


  与传统的案件处理过程相比,网络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此平台上,我们实现了更快的文件流转、更方便的文件通知、更透明的案件处理流程以及更及时、更全面的数据统计。但即便如此,我们传统的纸质文件仍然是不可替代的。从行政法理论出发,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与其职能相对应的行政执法权,这是一种对外界产生约束力的权力。这种权力应该以公开的方式实施,这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可以从外部了解案件的全貌,所以在法律正式赋予网络文件法律效力之前,这种权力的媒介只能是纸质法律文件。相反,网络上的文件流通程序只是现阶段消防部门内部的一个工作系统,对非内部人员没有约束力。


  对外界有效的纸质文件记录了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是判断案件是否公正的唯一证据。因此,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时,行政案件的裁决是否存在缺陷也是根据纸面文件作出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纸质文件的制作,确保每个案件都是合法的。


  二、如何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确认案件发生的时间


  案件发送时间根据总队发布的《关于执行公安部第68号令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该命令规定“案件发送时间”为有条件案件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间;发现可以处罚的,应当核对发现时间或者限期(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时间。然而,由于分析问题的不同立场和角度,不同的人对“分配”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原则,本文认为这里的“分配”应理解为“交付”。有四个原因:第一,法律文件在送达时生效。如前所述,这种效果是由法律文件所代表的法律行为的外部效果,这是建立在对应方的知识基础上的。第二,法律文件的生效确认法律文件中记录的内容得到法律承认。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发生在违法行为被确认时,因此制作法律文件的时间不适用。第三,“案件”中的“案件”是指处罚案件,而不是违法行为,不一定导致处罚的后果(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对其设定相关制裁时才会导致处罚的后果),因此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不适用;第四,发送案件的时间表示“案件”已经发生,“接受案件”意味着接受已经发生的“案件”。“案件”发生在受理之前,受理之后,因此受理案件的时间也不能适用。


  对于“发现后可以处罚的案件,立案时间以检查发现或发出限期(当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因为在“一经发现”的前提下,法律赋予了相关的处罚权,表明案件已经立案。


  三、如何确定审查期间照片的法律性质


  受理案件和调查的顺序应该非常明确,即在调查之前受理案件。案件的受理标志着行政执法权的开始,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权力: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权是受理案件后权利的延伸。但是,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复审期间拍照取证行为的性质,它是否正在取证,为什么在受理案件之前?


  笔者认为,调查取证,如讯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单位主体性质证明等,是受理案件后的调查程序。相比之下,审查期间拍摄的照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件”的调查证据。从上面可以理解的是,在提交"审查意见"之前,"案件"没有"发出"。因此,拍照是审查行为的内容之一,证明“审查意见”与事实相符,证明前置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否得到纠正,从而引发处罚案件的发生。因此,复审期间的现场拍照与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有着严格的区别,是复审的一部分。


  因此,笔者认为,在重新审查文件和档案时,应该有两个人在现场拍照。直接依据应当是公安部第73号令第14条“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不是相关法律法规中“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这也应当严格遵守。


  四、获取规范性问题的相关文件证据


  应当使用书面证据证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中规定的内容。文件证据和相关证据的复印件必须注明来源、制作时间和取证人。如有必要,必须加盖公章。这一程序的完整性综合反映了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些法律原则:一是作为派生证据的一些原件(对应于原始证据)应注明来源,以便澄清证据来源进行核实;二是标明生产时间,这是调查程序顺序的反映。如前所述,调查和证据收集只能在立案后进行,这也是确定衍生证据合法性的基础。三是给取证人员和生产者贴上标签,这是调查取证权的体现。不是每个人都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取证人也要明确调查的权限和责任;第四,必须加盖公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些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公章也意味着没有单位批准。


  违反相关消防安全法规或技术标准构成违法案件的,相关法规或标准不应提取(复制)附后。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由于这些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准适用规范(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内容,而是参照其他规定或标准),在这些案件中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成为判断违法行为的直接依据;第二,消防行政机构有义务将执法过程中判断其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告知相对人。在量刑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人也有义务核实和查明上述相关规定并做出相应的裁决。第三,行政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原因是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义务完成调查取证,其行政行为的实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消防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必须已经得到行政相对人的核实、确定和知晓。最后,从档案保存的角度来看,案卷的完整性应该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让不熟悉案件的人能够对整个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自然应该归于案卷,作为判断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依据。


  五、关于时间和期限的问题


  从传统行政工作的角度看时间和期限问题,更体现了行政办案的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个问题,更体现了法律程序对实体权利的控制和限制。时间的开始和结束表明实质性权利的存在。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执法对象作出限期改正。在此期间,当事人被赋予纠正违法行为的权利,从而排除了执法机构审查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权力。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权利消失,执法机关的审查处罚权恢复。因此,执法过程中的相关时间和期限直接影响实体权利的产生和丧失。


  因此,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理解时间和期限的含义,特别是对于时间和期限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如补正期限、申请听证期限等。,充分保证时限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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